各級人員移交均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所或經公立 醫院證明患有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應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准,指定人員代辦移交。 各級移交人員在任死亡、潛逃、在押或失蹤者,其移交手續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人員代辦。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由本機關首長指定人員代辦。 前二項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除死亡及失蹤者外,所有責任 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但失蹤人嗣後發現時,仍應由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