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移交均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所或經公立
  醫院證明患有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應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准,指定人員代辦移交。
  各級移交人員在任死亡、潛逃、在押或失蹤者,其移交手續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由上級主管機關指定人員代辦。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由本機關首長指定人員代辦。
  前二項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除死亡及失蹤者外,所有責任
  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但失蹤人嗣後發現時,仍應由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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