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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前任機關首長奉命依法暫付、預付及墊付之款項不及清理者,得移交後 任代為清理;如因可歸責前任之事由無法收回者,仍由前任負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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