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接收期限規定如下:
  一、新任機關首長接到各項移交清冊,應調齊再前任移交清冊,會同監
      交人員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核對接收清楚,在移交清冊分別簽章後
      ,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但因特殊情
      形不能依限辦竣時,應事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展限,其展限期
      間最多不得超過五日。
  二、新任主管人員接到各項移交清冊,應調齊再前任移交清冊會同監交
      人員,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核對接收清楚,並在移交清冊上分別簽
      章後,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簽報本機關首長核定。但因特殊
      情形不能依限辦竣時,應事先報請本機關首長核准展限,其展限期
      間最多不得超過三日。
  三、新任經管人員接到各項移交清冊,應調齊再前任移交清冊及有關檔
      案簿據,會同監交人員於前任移交後十日內逐項盤查清楚及在移交
      清冊分別簽章後,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簽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但因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竣時,應事先報請本機關首長核准展限
      ,其展限期間最多不得超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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