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期限規定如下:
一、新任機關首長接到各項移交清冊,應調齊再前任移交清冊,會同監
交人員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核對接收清楚,在移交清冊分別簽章後
,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但因特殊情
形不能依限辦竣時,應事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展限,其展限期
間最多不得超過五日。
二、新任主管人員接到各項移交清冊,應調齊再前任移交清冊會同監交
人員,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核對接收清楚,並在移交清冊上分別簽
章後,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簽報本機關首長核定。但因特殊
情形不能依限辦竣時,應事先報請本機關首長核准展限,其展限期
間最多不得超過三日。
三、新任經管人員接到各項移交清冊,應調齊再前任移交清冊及有關檔
案簿據,會同監交人員於前任移交後十日內逐項盤查清楚及在移交
清冊分別簽章後,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簽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但因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竣時,應事先報請本機關首長核准展限
,其展限期間最多不得超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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