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任動支款項或報損財產,經審計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剔駁者,應由後
  任代為清理,無法清理者,由前任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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