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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前任動支款項或報損財產,經審計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剔駁者,應由後 任代為清理,無法清理者,由前任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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