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
  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已逾規定結報
  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
  ,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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