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機關首長移交事項如下:
  一、交代清冊目錄(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員工清冊(格式三)。
  四、會計報表(截止交代前一日與月份相同之會計報表,並詳附各科目
      明細表、銀行存款證明及存款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及目錄(格式四)。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實施情形報告書。
  七、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五)。
  八、財產總目錄(格式六)。
  九、帳表傳票憑證及清冊。(格式七)。
  十、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移交事項及清冊。
  十一、其他應移交事項及清冊。
  前項交代清冊封面及封底應加蓋機關印信,並應逐頁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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