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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由單位主管人員編造,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由次一 級主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並均應加蓋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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