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由單位主管人員編造,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由次一
  級主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並均應加蓋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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