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菸酒稽查及取締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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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依據菸酒管
    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暨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設花
    蓮縣政府菸酒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例行、交辦、移送或檢舉之私、劣菸酒稽查及取締。
  (二)緊急處置影響民生經濟之私、劣菸酒案件。
  (三)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
  (四)擬定並議決年度稽查及取締工作計畫。
  (五)蒐集並建置私、劣菸酒資料。
  (六)其他有關稽查及取締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農業處、觀光處、行政暨研考處、政風處)處長
        及消費者保護官。
  (二)花蓮縣(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局長。
    前項委員任期依其本職期間兼任,並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置秘書一人由財政處菸酒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辦理本會之事務。
    人員兼任並執行稽查業務;必要時各機關(單位)應調派人力支援辦
    理稽查及取締工作。

五、本小組每年定期於十二月召開稽查及取締會報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
    開。
    稽查及取締會報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或指定委員代理,除本小組成員外,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
    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出席。

六、影響民生經濟私、劣菸酒案件之緊急處置,由財政處、花蓮縣衛生局
    (以下稱衛生局)及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稱警察局)依下列規定執行
    權責分工及通報聯繫:
  (一)財政處接獲通報後,應立即協調衛生局及警察局採取因應措施並
        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事故狀況。遇有走私或犯罪嫌疑者
        ,並應通報檢察、海巡、憲、調等單位配合稽查及取締。
  (二)警察局下屬各分局、派出所及勤務指揮中心等單位接獲該類案件
        之報案後,立即通報財政處依前款規定啟動因應措施,涉及本縣
        轄區外者,應同時通報內政部警政署。
  (三)衛生局下屬各衛生所及各醫療院所發現該類案件之傷病患後,應
        立即通報衛生局依前款規定啟動因應措施,涉及本縣轄區外者,
        應同時通報行政院衛生署。

七、本小組成員執行稽查或取締業務時,應配帶本府統一掣發之稽查證,
    經發現有涉嫌違反環保、衛生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應立即移送權責機
    關處理。
    前項稽查人員如因職務調動,應繳回稽查證。

八、本小組執行稽查及取締工作人員,著有績效或違反有關規定者,由本
    小組執行秘書分別簽報獎勵或議處。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處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