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菸酒稽查及取締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花蓮縣政府府財酒字第1040025609號函修正發布第1 點、第3點、第4點、第6點,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花蓮縣政府(以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依據菸酒管
    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暨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設花
    蓮縣政府菸酒稽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農業處、觀光處、行政暨研考處、政風處)處長
        及消費者保護官。
  (二)花蓮縣(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局長。
    前項委員任期依其本職期間兼任,並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置秘書一人由財政處菸酒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辦理本會之事務。
    人員兼任並執行稽查業務;必要時各機關(單位)應調派人力支援辦
    理稽查及取締工作。

六、影響民生經濟私、劣菸酒案件之緊急處置,由財政處、花蓮縣衛生局
    (以下稱衛生局)及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稱警察局)依下列規定執行
    權責分工及通報聯繫:
  (一)財政處接獲通報後,應立即協調衛生局及警察局採取因應措施並
        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事故狀況。遇有走私或犯罪嫌疑者
        ,並應通報檢察、海巡、憲、調等單位配合稽查及取締。
  (二)警察局下屬各分局、派出所及勤務指揮中心等單位接獲該類案件
        之報案後,立即通報財政處依前款規定啟動因應措施,涉及本縣
        轄區外者,應同時通報內政部警政署。
  (三)衛生局下屬各衛生所及各醫療院所發現該類案件之傷病患後,應
        立即通報衛生局依前款規定啟動因應措施,涉及本縣轄區外者,
        應同時通報行政院衛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