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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菸酒稽查及取締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制定依據
1.
菸酒管理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第十三條(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事項)
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總機構所在地。 五、工廠廠名及所在地。 六、負責人姓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