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處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程序,並
健全報廢後動產之管理,特依「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
十五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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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所稱管理機關,係指使用並維護該財產之本府暨所屬機關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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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倘本縣中央機關單位
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加入「本府財物拍賣網」(以下簡稱拍
賣網)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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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為變賣報廢動產,特建置拍賣網公開拍賣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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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奉核定報廢(含未登帳列管)之動產,且依「事務管理手冊」規定
變賣處理者,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另未達使用年限之動產,應先
依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手續完成報
廢程序後,再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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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廢動產由管理機關及主計單位審核後,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
財產減損之登記。
對於以「報廢」原因辦理減損之動產,將由系統建置於本府財產管理
系統之「報廢動產」專區,透過拍賣網公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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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機關應遴選財產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三至五名,負責訂定報廢動產
之標售底價(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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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管理機關處理報廢動產前,應先上網完成註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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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奉核定報廢之動產,依下列情形分類:
(一)已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已無殘值
,宜整批處理者。
(二)未毀損但已失原有效能,仍有殘值,宜個別處理者。
(三)已無效能或有部分效能,但物品具有特殊紀念或收藏保存價值,
宜個別定價者。
(四)其他不能依前三款分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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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前點分類之報廢動產,由管理機關分別將報廢動產資料及實物照片
上網建立拍賣物件檔案資料,除編標號列管外,並應附註物件說明、
付款及交貨方式,及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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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報廢動產標售底價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五元。
(二)底價上限以不超過依下列殘值折數計算後之一點五倍為原則,
超過者應說明原因報府同意辦理:
1.已達耐用年限
(1)已失部分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
限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二折起價。
(2)已失大部分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
年限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一折起價。
(3)已無效能,如無財產殘值,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五元。
2.未達耐用年限
(1)已失部分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
限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三折起價。
(2)已失大部分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
年限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二折起價。
(3)已無效能,如無財產殘值,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五元。
(三)報廢動產有特殊情況或具有保存紀念價值須個別訂價者,依個
別情況另以備註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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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財產物品依客觀認定具有危險性質或依法令規定禁止變賣者,不得
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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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每一標案拍賣期程為十天,出價後縮短成至多五日為競價期間(以
系統主機時間為準)。
報廢動產拍賣如無人出價,管理機關得檢討重新訂定底價或以原底
價九成續拍;重訂底價或降價後仍無人出價,得以前拍次底價九成
作為底價續拍。
報廢動產經降價續拍或以底價下限出拍均無人出價者,管理機關得
將物品登出,簽奉核准後以廢棄物自行處理,如有處理收入,應依
法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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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決標應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得標人於受通知後五日內未繳款者,管理機關得以棄標論,物品再
依拍賣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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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報廢動產有特殊情形須特別處理者,應專案報經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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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報廢動產屬汽機車類者,除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及醫療車等特
種車輛應依其他業務法令規定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尚堪使用但修復不經濟者,上網拍賣,拍賣前應先將車身機關
名稱或標誌符號之噴漆塗銷,管理機關應填妥「拍賣車輛車籍
資料表」,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繳銷牌照,並於得標人匯付款
項、填妥「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後,派員陪同得標人持憑
繳款單收據及身分證明文件至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登記及行車執
照過戶事宜。
(二)已不堪使用且無法修復者,先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牌
照,再依相關環保法令規定,循資源回收途徑處理,如有處理
收入,應依法繳庫。報廢汽機車之堪用狀態,本府得視情況會
同相關機關或單位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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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拍賣案經繳款入帳,管理機關應通知得標人限期七日內領貨。
得標人逾期仍未領貨,或委託送貨因無人受領而未送達者,或有無
法通知之情形者,管理機關得以電子郵件催告得標人並於拍賣網公
告十日後,逕解除雙方買賣契約。
物品完成前二項程序後,再依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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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經拍賣程序結案,系統將解除報廢動產之管制;報廢動產倘無法於
拍賣網售出者,依第十三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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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縣有動產有遺失或毀損時,以賠償同等或同級以上財產為原則,如
無財產可抵賠時,賠償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未達耐用年限:
賠償金額=原價-已折舊數
已折舊數=原價x已使用年數÷(法定耐用年限+1)已使用
年限計算至月,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已達耐用年限:
賠償金額=原價÷(已使用年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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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拍賣機制另以使用規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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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報廢動產未決標前,管理機關應妥善保管,決標後並負交貨之責
任。
管理機關如有無法託運之原因,應於其他條款先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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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拍賣價款繳入本府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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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府財政處得定期檢查管理機關處理變賣情形,以為財產管理獎
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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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府拍賣網收入所得款項,除有第二項規定情形外,全部納入縣
庫。
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於前項處理變賣所得款項,按年度淨收入
金額於次年度一月份辦理歲入退還;另百分之十撥入本府縣庫作
為統籌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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