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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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制定依據

1. 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需處理者,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但縣屬以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用者,得議價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