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58
人,瀏覽人次:
82509013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制定依據
1.
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第六十五條
廢舊或不適公用之動產需處理者,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但縣屬以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用者,得議價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