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停車逾三日之車輛,停車場管理單位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車,逾期
  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輛拖吊移置其他處所,移置費及保管費分別依有
  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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