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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停車逾三日之車輛,停車場管理單位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車,逾期 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輛拖吊移置其他處所,移置費及保管費分別依有 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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