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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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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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重要道路使用現況調查。
前項現況調查應包括道路幾何設計、路面狀況、行車速率、交通流量、
延誤因素及肇事紀錄。
調查完畢應評定各路段之服務水準,據以作為規劃及改善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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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修築,改善或養護期間,應儘量維持通車,並應加強安全措施,如
須管制交通或禁止通行者,施工單位應會同警察機關將管制或禁止範圍
、繞道路線及期限,予以公告,並設置必要之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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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築、改善或養護路幅狹窄或交通量頻繁之道路,應儘量利用夜間分段
施工,施工地段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各項安全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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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或團體自行修築道路,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完工後路權應移
交所轄管理機關,移交時應知會建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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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對轄區道路應負責經常養護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意
外毀損,應迅速搶修,以維道路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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