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領取挖掘道路許可證後,應依許可期限、位置、面積施工,不
  得擅自變更。如有急需,得申請提前開工,如因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開
  工或開工後未能依限完工或取消挖掘計畫時,應於變更事由發生後七日
  內申請變更或撤銷,逾期廢止許可。
  實際挖掘超過原申請長度百分之五者,其超過部分之路面修復費加徵百
  分之五十,並應於接到通知後五日內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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