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許可審查費按其申請道路挖掘或設施物設置面積(以下簡稱申請面積)
  依下列基準計徵:
  一、申請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二、申請面積逾五十平方公尺且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一千五百元。
  三、申請面積逾一百平方公尺且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三千元。
  四、申請面積逾二百平方公尺:每件除收取三千元之基本費外,其逾二
      百平方公尺部分,按每二百平方公尺三千元加徵,不足二百平方公
      尺之餘數,不予加徵。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件屬因設置郵筒、因家庭用戶新申裝管線設施或緊
  急搶修所提出者,其基準如下:
  一、申請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一百元。
  二、申請面積逾十平方公尺,未滿五十平方公尺:五百元。
  三、申請面積逾五十平方公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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