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寬頻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寬頻管道之維護管理權責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主管機關:經中央政府補助或編列年度預算之專案維護。
  二、管理機關:管溝、人(手)孔本體其附屬設備(含管中管之管塞、
      纜線托架、換氣、排水等保安設備等)。
  三、使用人:使用人各依佈設管纜範圍自行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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