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寬頻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寬頻管道由管理機關及使用人按下列規定維護管理:
  一、指派專責人員成立維護團隊,建立定期及不定期巡勘維護、緊急災
      害搶修及即時監控通報制度。
  二、維持管溝結構體與佈設管纜之完整與功能。
  三、控管排除道路坍塌沉陷、挖掘埋設及其他影響管道功能情事。
  四、防範勞工安全、故意破壞或過失意外等人為事故。
  五、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方得開啟管溝、人(手)孔本體或
      變動其附屬設備。
  六、其他主管機關公(發)布或函頒之維護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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