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寬頻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路燈、號誌或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使用人: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寬頻管道者。
  三、整管:指在寬頻管道中所埋設之每一母管。
  四、子管:指寬頻管道內可容納管線業者佈設管線最小單位( D36mm)
            設施。
  五、管中管:指在母管中所佈設之子管。
  六、引上管:指埋設在寬頻管道經人孔或手孔供使用人引出至用戶之管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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