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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辦理失學身心障礙縣民學力鑑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學力鑑定方式以審查或考試為之,學力鑑定之科目或領域,依各級、各 類障礙特殊教學校(班)課程網要所列科目或領域辦理。 學力鑑定及格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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