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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各國民中小學每班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遴聘之,並應規劃實施導師職 務代理人制度,相關規定由各校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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