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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訓導處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協調各處室及相關人員,訂定導師、學年導 師指導學生所應負責之工作,連同有關學生之身心狀況等資料,分送各 班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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