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小學各年級學年導師之任務如下:
  一、領導本年級導師進修成長。
  二、協助處理本年級各班間所發生之事項。
  三、協助各班導師執行各處室所規劃之校務事項。
  四、建議學生個案認輔事宜。
  五、協助本年級教學活動事項。
  六、處理其他有關本年級學生事務之事項。
  七、參加校務會議。
  八、協助行政業務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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