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學校得視需要舉行各年級導師會議,由學年導師召集並擔任主席,各年
  級之班導師應出席本年級導師會議,報告本班班級經營實施情形,並謀
  改進。全校性導師會議,由訓導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研究解決全校性
  學生事務之共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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