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及第八條獎勵之名額應由本府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告之,並
  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接受申請;其評選結果應於每年十月三
  十一日前公告。
  前項獎勵名額,評選會得為從缺之決議。
  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七條或第八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已獲有經
  本府認定為相同性質之獎勵者,當年度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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