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或登記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公、私立幼 兒園及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服務於前項幼兒園之下列人員: 一、園長。 二、主任。 三、教師。 四、教保員。 五、助理教保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