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
  應設獎勵評選會(以下簡稱評選會)。
  評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指定之,
  其餘委員由本縣縣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公私立幼兒園代表。
  四、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五、家長代表。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本職同進退。
  評選會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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