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經許可設立或登記滿三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本 府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處申請獎勵: 一、辦理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本府指定或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業務成效 卓著。 二、從事幼兒教保研究發展具有卓越績效。 三、執行幼兒教保政策成效優良。 四、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