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經許可設立或登記滿三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本
  府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處申請獎勵:
  一、辦理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本府指定或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業務成效
      卓著。
  二、從事幼兒教保研究發展具有卓越績效。
  三、執行幼兒教保政策成效優良。
  四、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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