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小學特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兒童健康成長及使父母安心
    就業,落實政府關懷弱勢之政策,特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服務
    及人員資格標準第13條規定設「花蓮縣國民小學特殊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縣特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計畫。
  (二)督導特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計畫執行情形。
  (三)提供課後服務特教專班諮詢及改善建議。
  (四)派員至承辦學校實際訪視,蒐集各方意見,作為後續規劃推動及
        評估之參考依據。

三、本小組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教育
    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本小組另置委員 9至13人,由召集
    人就下列人員遴聘或聘兼之:
  (一)教育處代表。
  (二)社會處代表。
  (三)專家學者代表。
  (四)家長代表。

四、本小組委員及行政人員均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交通費。

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