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兒童健康成長及使父母安心
就業,落實政府關懷弱勢之政策,特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服務
及人員資格標準第13條規定設「花蓮縣國民小學特殊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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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縣特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計畫。
(二)督導特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計畫執行情形。
(三)提供課後服務特教專班諮詢及改善建議。
(四)派員至承辦學校實際訪視,蒐集各方意見,作為後續規劃推動及
評估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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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教育
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本小組另置委員 9至13人,由召集
人就下列人員遴聘或聘兼之:
(一)教育處代表。
(二)社會處代表。
(三)專家學者代表。
(四)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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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及行政人員均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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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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