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教育 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本小組另置委員 9至13人,由召集 人就下列人員遴聘或聘兼之: (一)教育處代表。 (二)社會處代表。 (三)專家學者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