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小學特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令修正發布 第 3點、第 5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小組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教育
    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本小組另置委員 9至13人,由召集
    人就下列人員遴聘或聘兼之:
  (一)教育處代表。
  (二)社會處代表。
  (三)專家學者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