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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小學特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0日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辦理本服務,應成立國民小學辦理兒 童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