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花蓮縣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訂定。

二、本獎助學金以獎勵優秀之特殊教育學生,協助以完成學業為目的。

三、獎助對象:凡設籍花蓮縣就讀於公私立國民小學暨國民中學(含附設
    補校)之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二年內未曾領取本獎助學金,且本學年
    度內尚未領取任何獎學金、教育代金及未享有公費者,皆可申請。

四、申請資格:
  (一)獎學金:
        1.具有學術、藝術、創造、領導才能或其他特殊才能學生,曾
        於最近五年內參加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
        異,獲得前三名或優等以上之成績並有證明者。但以個人參加國
        際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者為優先。
        2.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異者。未具有手冊,而經本縣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
        需求者,亦同。
  (二)助學金:凡持有身心礙障手冊或經鑑輔會鑑定有特殊教育需求,
        且登錄於教育部通報系統之學生。

五、獎(助)學金及教育補助金額:
  (一)獎學金:
        1.國民中學每名每學年新臺幣三千元正。
        2.國民小學每名每學年新臺幣二千元正。
  (二)助學金及教育補助費:
        1.國民中學每名每學年新臺幣二千元正。
        2.國民小學每名每學年新臺幣一千元正。

六、助學金及教育補費名額:
  (一)獎學金:國中三十名、國小五十名。
  (二)助學金及教育補助費:國中三十名、國小五十名。

七、申請日期:每年九月五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八、申請程序:合乎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其格式如
    附件,請用A4紙影印使用),檢同左列證明文件(詳細敘明,文件缺
    一,視同廢件),於前項規定申請期限,彙送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一)在學成績證明乙份(包括學業成績和操行成績)。國中一年級學
        生以小學六年級成績為準,國小一年級學生免繳。
  (二)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者。
  (三)家境清寒證明(凡能證明家境清寒之文件或資料均可,如免稅證
        明、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不限一件)。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或經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

九、選拔標準:
  (一)清寒程度:清寒者優先(免稅證明或低收入證明者優先)。
  (二)障礙程度: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三)醫療矯治需要程度:矯治復健可能者優先。
  (四)在學成績:優秀者優先。
  (五)國際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個人者優先。

十、凡已領取其他機構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金者,
    一經發覺,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之全額獎助金
    。

十一、獲獎學生應由就讀學校輔導其適當使用獎助金,如發現有不正當使
      用情形,須負責追還全部。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