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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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花蓮縣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者,應給予獎助或補助: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持有證明者,每學
      年學業成績優良者,應給予獎學金。一般成績者給予助學金或教育
      補助費。
  二、具有學術、藝術、創造、領導才能或其他特殊才能學生,曾於最近
      五年內參加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
      前三名之成績並有證明者,應給予獎學金,是項獎學金每學年以申
      請一次為限,每一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不得用以重複申請。
  三、國民教育階段鑑輔會鑑定,同意在家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給予教育
      代金。
  四、家境清寒持有低收入證明之特殊教育學生,每學年應給予教育補助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