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本縣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者,應給予獎助或補助: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持有證明者,每學
年學業成績優良者,應給予獎學金。一般成績者給予助學金或教育
補助費。
二、具有學術、藝術、創造、領導才能或其他特殊才能學生,曾於最近
五年內參加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
前三名之成績並有證明者,應給予獎學金,是項獎學金每學年以申
請一次為限,每一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不得用以重複申請。
三、國民教育階段鑑輔會鑑定,同意在家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給予教育
代金。
四、家境清寒持有低收入證明之特殊教育學生,每學年應給予教育補助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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