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程序:合乎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其格式如
附件,請用A4紙影印使用),檢同左列證明文件(詳細敘明,文件缺
一,視同廢件),於前項規定申請期限,彙送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一)在學成績證明乙份(包括學業成績和操行成績)。國中一年級學
生以小學六年級成績為準,國小一年級學生免繳。
(二)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者。
(三)家境清寒證明(凡能證明家境清寒之文件或資料均可,如免稅證
明、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不限一件)。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或經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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