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A號令修正發布 第 8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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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八、申請程序:合乎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其格式如
    附件,請用A4紙影印使用),檢同左列證明文件(詳細敘明,文件缺
    一,視同廢件),於前項規定申請期限,彙送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一)在學成績證明乙份(包括學業成績和操行成績)。國中一年級學
        生以小學六年級成績為準,國小一年級學生免繳。
  (二)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者。
  (三)家境清寒證明(凡能證明家境清寒之文件或資料均可,如免稅證
        明、低收入戶證明、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不限一件)。
  (四)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或經鑑輔會鑑定為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