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置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
  付處所(以下簡稱處所),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
  往與交付之相關業務。
  前項處所之主管單位為社會處,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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