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置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 付處所(以下簡稱處所),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 往與交付之相關業務。 前項處所之主管單位為社會處,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