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第 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社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置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
  付處所(以下簡稱處所),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
  往與交付之相關業務。
  前項處所之主管單位為社會處,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