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關文化及社教活動,均得申請使用本中心,但左列活動不得申請使 用: (一)違背國策及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非法或不正當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活動或集會。 (三)對本中心設施有破壞性及影響地區安寧或公共安全。 (四)活動人數非本中心所能容納者。 (五)上級主管機關規定或指定禁止使用之活動或集會。 (六)以前之借用單位不遵守管理規定,或使用造成不良影響,破壞場 地設施情形嚴重者。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