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藝文中心管理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凡有關文化及社教活動,均得申請使用本中心,但左列活動不得申請使
  用:
  (一)違背國策及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非法或不正當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活動或集會。
  (三)對本中心設施有破壞性及影響地區安寧或公共安全。
  (四)活動人數非本中心所能容納者。
  (五)上級主管機關規定或指定禁止使用之活動或集會。
  (六)以前之借用單位不遵守管理規定,或使用造成不良影響,破壞場
        地設施情形嚴重者。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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