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藝文中心管理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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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所屬花蓮縣玉里鎮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發
  揮高度使用效能,特訂定花蓮縣玉里鎮藝文中心管理使用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凡有關文化及社教活動,均得申請使用本中心,但左列活動不得申請使
  用:
  (一)違背國策及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非法或不正當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活動或集會。
  (三)對本中心設施有破壞性及影響地區安寧或公共安全。
  (四)活動人數非本中心所能容納者。
  (五)上級主管機關規定或指定禁止使用之活動或集會。
  (六)以前之借用單位不遵守管理規定,或使用造成不良影響,破壞場
        地設施情形嚴重者。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申請使用者,應於使用前兩週向本中心辦理申請手續,經同意後依照規
  定使用。

  申請使用本中心者,應繳納場地管理維護費,其標準另以附表訂之。

  申請使用者所辦之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租(讓)他人
  使用,一經發現,本中心即停止其使用,所交之管理維護費不予退還。

  本中心各種設施非經同意不得移動或使用,如有損毀者,應賠償或修復
  之責。

  申請使用者如需排演、佈置,必須事先辦理有關手續及繳納費用。

  申請使用者如需在本中心室內外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其他佈置等,應
  在本中心同意之地點設置,並於活動結束後,即刻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

  申請使用本中心,如需臨時安裝燈光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事先經本中
  心同意後辦理。

  經本中心同意使用之單位,應先繳納百分之五十訂金,餘款於使用前繳
  清。

  申請使用者繳納之訂金,概不退還,但因天災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
  法如期使用者,得退還訂金。

  申請本中心使用者,其性質非商業團體,純屬藝文活動演出,得視實際
  狀況酌予收費。

  本辦法如有修正或補充,應提送玉里鎮民代表會審議通過。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