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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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本基金之收支保
  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
  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地政處
  為管理單位。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自行籌款。
  二、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貸款。
  三、向地方建設基金貸款。
  四、向金融機關貸款。
  五、由需地機關(即縣市政府以外之目的事業機關)籌款。
  六、市地重劃抵費地公開標售、讓售及差額地價收入。
  七、區段徵收可建築土地有償撥用、標售、讓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之
      收入及差額地價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
  九、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先期籌備工作及工程規劃設計費用。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工程費用、地價補償費、土地整理費及貸款利息。
  三、市地重劃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本息。
  四、已辦竣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衛生下水道及防洪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體育場等設施。
  (五)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
  (六)改善既成公有公共建築物及其附屬設備。
  (七)社區環境保護工程。
  (八)該重劃區直接受益之聯外道路與排水設施及其他公共建設工程。
  (九)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定必要之公共設施工程。
  (十)地方政府視財源狀況及實際需要認定必要之本款第八目用地取得
        。
  五、其他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相關業務所須費用。

  基金編列程序:各市地重劃區、區段徵收區之預算草案編擬完竣,經審
  核確定後,印製預算書,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完成預算。

  本基金視各市地重劃區、區段徵收區業務需要,自依第五條完成預算時
  設立專戶,至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完成財務結算並公告清冊為止。但依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留供已辦竣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
  專戶至結清時為止。

  本基金除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向金融機關貸款者,應公開甄選外,均
  按各市地重劃區、區段徵收區業務需要,分別設立專戶儲存支應。

  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
  存定期存款。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
  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