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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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本府為建立出納管理制度,依公開、透明作業程序,提昇出納管理效
    能及服務品質,加速公款支付,確保公款之安全,特依據事務管理規
    則第六十二條之三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
    等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管理上項出納事
    務之單位為出納管理單位;出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
    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登記、編製之人員。主
    辦出納係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前項出納管
    理人員辦理事項之人員。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

四、機關收支款項,收入部分,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支出部分,
    除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為原則。

五、出納管理人員應根據會計憑證,辦理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
    管品等之收付、移轉、登記及財產契據之存管等事項。

六、出納管理人員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契據等不得挪
    用或作借支。

七、出納管理人員收納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使用收納
    款項收據,並設置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及時通知會計單位編製會計
    憑證入帳。
    前項收納款項收據,除經手人簽章外,並應由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
    機關首長簽章。

八、依本府核定之額定零用金限額內,簽奉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
    星事項之支用。

九、符合額定零用金動支事項及款額之支出,由出納管理人員根據核准文
    件憑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

十、出納管理人員接到應付款單據後,應恪遵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
    意事項規定之時限辦理,不得稽延。

十一、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出納管理人員收納之各種款項、
      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應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最
      長不得逾五日。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自行保管及收納之各種款項、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在
      經收及依法保管期間,遇有損失時,應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
      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二、專戶存管款項存款之支票,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暨主辦出納簽
      章,上述人員均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第二章   安全及設施
十三、保險櫃,應放置於乾燥處所,並儘量靠近出納管理人員。

十四、保險櫃門鍵應牢固、櫃壁應堅實、密碼盤應採複算者。

十五、保險櫃應不定期變更密碼,關閉時,應隨時注意迴轉密碼,關閉上
      鎖,鑰匙應隨身攜帶。

十六、保險櫃內不得代為保管私人財物。

十七、出納管理人員在工作時間,應儘量避免會客。

十八、業務無關人員不得逗留出納作業處所或翻閱各種公文、帳簿。

十九、出納管理人員解領款項,應親自辦理,並視需要加派人員協助。

二十、出納管理人員對於有關單據,應妥慎管理。

二十一、當日收付應於當日結算。

二十二、出納管理單位得採櫃檯化方式辦理收付,並力求程序簡化。

二十三、出納管理單位日常收納事項較多者,得依規定洽請代理公庫銀行
        派員在本機關駐收。

第三章   收款
二十四、收入款項可由繳款人直接向公庫或金融機構繳納者,以不由出納
        管理人員收取為原則。

二十五、收款作業:
      (一)出納管理人員收到主計室開具之收入傳票,應即通知繳款人
            繳納。收受時,務須當面清點,並及時登記備查簿,如數解
            庫,並將回單移送主計室登帳。
      (二)出納管理人員對依法令規定應收納之款項,得先行收納並開
            立收據,於當日或翌日上午前送主計室補開收入傳票入帳。
      (三)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
            金額、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四)委託銀行代收票據,應先登入備忘簿,俟銀行通知後,再行
            列收。如有延誤,應即洽詢。
      (五)款項收妥後,即在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
            人私章。
      (六)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等,應記入現金暫記簿,次日再
            補行正式登帳。

二十六、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應切實分別清點檢查。現金之點數、偽鈔
        辨別、塗改、破損、水漬等之鑑別方法如下:
      (一)現金點收方法可分大點與小點:
            1.大點者謂鈔票十小紮(一小紮一百張)捆成一大紮之後再
              點明有無十小紮。
            2.小點者謂點算一百張、五十張或零碎之鈔的方法,一小紮
              有一百張、五十張兩種。
            3.點法有二種:
           (1)開扇形點(三、二。二、三。五、五等)法,鈔票展開
                扇形而點算。
           (2)夾指間法,即夾於指間一張一張點算之方法,夾指間方
                法可兼鑑定鈔票之真偽、塗改、破損等。用兩法各點一
                次無誤時,用紙條每一百張或五十張捆一紮後,點算者
                蓋章於紙條上。
            另金屬輔幣點法,用手持有洞板即板內劃分五十洞,其每個
            洞與金屬輔幣同規格大小,每個輔幣可以進一洞,各洞填滿
            時點明有無空洞或二個重覆,而後分二十五個包裝圓椎形或
            一千個盛一布袋。
      (二)偽鈔辨別法:
            1.鈔票上是否具有經印製發行單位公告之鈔票防偽特徵。
            2.發現有偽鈔在市面出現時,應驗明與真鈔不同之處而特別
              注意。
            3.未發現有偽鈔前應注意下列可疑之點:
           (1)鈔票紙質(新鈔舊鈔)有無差異。
           (2)鈔票之色及圖有無差異。
           (3)發行鈔票銀行票面相關印鑑之大小有無差異。
           (4)印刷之鮮明色澤等。
      (三)塗改:鈔票上塗改係指在鈔票上畫種種字樣、圖樣或亂畫之
            謂。此種鈔票應不予收受。
      (四)破損:鈔票因用久致陳舊破損,其破損程度超過四分之一者
            不予收受。
      (五)水漬:鈔票因不慎落水,致不能辨別真偽時,不予收受。

二十七、經收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
        應即依法究辦,如未查究,其損失應由經收人員賠償。

二十八、收納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律使用收納款項統一收
        據,按編號順序領用,另設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並依照各聯別
        規定分別辦理。如因填寫錯誤,應即辦理銷號手續。已使用之收
        據及收款書存根聯,應依類別加裝封面,按號次裝訂成冊妥慎保
        留,以備抽查。

第四章   付款
二十九、可直接以票據、匯撥或劃撥方式支付債權人者,以不由出納管理
        單位支付為原則。

三十、收到主計室編製之支出傳票,應即簽發「公庫專戶存款支票」,通
      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三十一、辦理付款時,應檢核所附憑證,是否與支出傳票及印鑑相符。如
        需取具收據或發票者,應注意合於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

三十二、領款人出具之收據、統一發票或收款證明,應於支付後,附於支
        出傳票之後,並於傳票附件欄註明張數。

三十三、在專戶存管款項內支付之款項,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並劃線,
        十萬元以上者並應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三十四、簽發支票除應根據合法之會計憑證外,並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簽發支票時,應注意存款餘額。
      (二)金額數字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末尾應加一「整」字。
      (三)支票上應填明日期及與付款憑證相符之受款人姓名或公司行
            號名稱。
      (四)簽發支票之號碼帳號等,應於傳票上註明。
      (五)簽發支票如有錯誤應即作廢,並加蓋「作廢」字樣,重新簽
            發,不得塗改。

三十五、出納管理人員於支付現金時,應請收款人當面清點,離去後如有
        短少,概由收款人自行負責。

三十六、款項付訖後,即在傳票上加蓋付訖日期戳記及經付人員章。

三十七、匯寄附屬單位或其他機關之款項,應斟酌實際情形,分別電匯、
        信匯或票匯,以向金融機構匯寄為原則。

三十八、支付款項,須由金融機構匯寄者,應洽主計室在傳票上註明匯往
        地點及受款人名稱,即日匯出,並將匯款憑證附入原傳票。

三十九、薪津、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公提部分、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及不
        休假加班費等,須先經相關單位統一造具清冊付款案件之出納作
        業如次:
      (一)建立資料:
            1.依據人事或相關單位之通知或依權責調查後,建立及更新
              出納基本資料檔案。
            2.通知員工在機關委託之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據以輸入電腦
              建立資料檔,俾辦理劃撥入帳。
      (二)辦理付款轉帳存款作業程序:
            1.薪津、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公提部分、年終獎金、考績獎
              金及不休假加班費等,須先經相關單位統一造具清冊送請
              相關單位審查核可後,由主計室簽開「付款憑單」(員工
              薪津部分須於發薪前七日)遞送本府財政局支付課,並由
              出納管理人員適時將相關轉帳媒體資料送金融機構。
            2.本府財政局支付課接單後,將支付之款項(薪津須於三日
              前)全數撥入本府指定之受託金融機構。各受託之金融機
              構,應依約定日期,將款項劃撥入員工帳戶。
            3.出納管理人員於發放上述各項費用款項時(薪津須於每月
              發薪日前三天),按立帳之金融機構填造委託金融機構代
              存員工帳戶明細表各一式三份送交該金融機構。(送交日
              遇星期六、日提前於星期五送交)。
            4.出納管理人員於各項費用轉帳劃撥後,應通知各受款人(
              含電子郵件之通知)。

第五章   各項費用之扣繳作業
四十、員工薪津之扣繳項目:員工薪津內扣繳之各種費款,必須依據有關
      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始得辦理,現行扣繳項目包括:所得稅
      、公保、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健保費、福利互助金、公教住宅貸款
      、消費性貸款、公教存款、小額及急難貸款、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自提部分及其他等項。

四十一、各項費用之扣繳作業:
      (一)公保費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每月十五日前持人事單位編製
            之繳納保險費清單,赴代收金融機構繳納。
      (二)健保費:每月十日前持健保局寄送之繳款單,赴代收金融機
            構繳納。
      (三)公教人員福利互助金:每月十五日前根據人事單位編製之繳
            納清單赴金融機構繳納。
      (四)薪資所得稅:每月十日前填製薪資所得扣繳稅款繳款書赴金
            融機構繳納。
      (五)消費性貸款:於各該貸款金融機構規定期限內繳納。
      (六)公教住宅購屋貸款:於各該貸款金融機構規定期限內繳納。
      (七)優惠存款:每月發薪日前三天填製優惠存款轉帳明細表一式
            二份及磁片,隨同薪資存款轉帳明細表遞送金融機構,於發
            薪當日,由金融機構主動轉入各員工存款帳戶。
      (八)小額及急難貸款:於各該貸款金融機構規定期限內繳納。
      (九)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自提部分:每月五日前填製存款單,赴
            金融機構繳納。
      (十)所得稅:出納管理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
            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
            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十一)其他:依其他法令規定赴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第六章   零用金
四十二、零用金係因應緊急及各項零星支付而設置,其作業程序如次:
      (一)零用金之申請:年度開始,本府出納管理單位應參酌實際情
            形在核定零用金額度內,填具借款申請單陳奉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指定專人經管,備作緊急及
            零星支用。
      (二)本府各項零星採購、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短程車資、
            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支出之費用,其金額
            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由零用金支付。其原始憑證(發票或
            收據)應由經辦人員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上,檢附經會
            相關權責單位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之原始憑證,向管
            理零用金之出納管理人員領取。
      (三)零用金支付後,出納管理人員應將支出憑證予以編號加蓋付
            訖日期章戳,隨時逐筆登入零用金備查簿,於支付相當數額
            時,按類別整理歸類,填具零用金支用清單,連同支出憑證
            ,經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人核章後,送主計室審核,依規定程
            序撥還。
      (四)會計年度終了時,額定零用金之處理,依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之規定辦理。

第七章   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與管理
四十三、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傳票執行
        ,收付人員執行後,應於傳票上簽章以示完成收付手續。

四十四、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除需於當日發
        還者外,應依照公庫保管品有關規定送存公庫或代理公庫機關保
        管。

四十五、出納管理單位經收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契據等,應逐案編註收管案號,
            並就其性質相同者,分類登入記錄簿。
      (二)金銀條塊、外幣應慎重鑑定,細心清點,分別存放。其不能
            一一清點或無法鑑別者,應由原經辦單位或經手人,加註簽
            封,以明責任。
      (三)本票及國內外之支票、匯票等,除應詳細登記來源、票號、
            抬頭、用途、幣別、金額、出票及兌付處所等。
      (四)公債、股票、庫券、儲蓄券等有價證券應按類別、戶名、品
            名、數量、金額、號碼,詳細登記之。
      (五)本府公債、庫券、儲蓄券等應注意還本付息日期,辦理領取
            手續,並通知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六)應注意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到期日或有效期限,
            按期通知經管業務單位,辦理展延、退回。
      (七)存庫之保管品,應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並按月編
            造保管品報告表送主計室以備查考管制。

第八章   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收付
四十六、為應採購作業需要,出納管理單位得於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以機
        關名義開設機關專戶,供廠商以劃撥入帳方式繳納押標金、保證
        金及保固金。

四十七、為應採購業務需要,出納管理單位得設招標專用收據,其格式及
        收據之管理同收納款項收據辦理。

四十八、出納管理單位應依傳票或招標須知規定,收取押標金、開立收據
        。退還時,應循招標須知及一般付款程序辦理。對得標廠商持原
        繳納押標金之收據,換取履約保證金之收據時,出納管理單位應
        即於收回之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已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並於廠
        商辦理補繳或退還差額程序後,始開立收取履約保證金收據交付
        廠商。

四十九、出納管理單位辦理押標金、保證金之收付,應依據會計單位編製
        之傳票執行,保固金亦同。

五十、出納管理單位應隨時注意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有效期限,隨
      時通知採購單位及會計單位清理。

第九章   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
五十一、出納款項收據套印機關印信、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主辦出納,
        應由會計單位、政風單位派員會同監印,印妥後由出納管理單位
        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五十二、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設置收納款項收據記錄卡,隨時記錄使
        用情形,備供查核。

五十三、已使用之收納款項收據,第一聯送會計單位列帳,第二聯由出納
        管理單位存查,。第三聯交繳款人收執,第四聯由使用單位留存
        。

五十四、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出納管理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
        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三年,屆滿三年
        後,陳經審計機關同意得予銷毀。

五十五、收納款項之收入收據,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按編號順序開立,不得
        跳號。當日收入,原則上應於次日前結算,按帳戶填製繳款書解
        繳公庫,但積存金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至遲五日解繳一次,繳
        款清單連同收據第一聯於次日上午送會計單位列帳。

五十六、彙解各項收入款項時,應將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填入收款明細表
        內,送會計單位補製傳票。

五十七、為加強收納款項收據之管制,出納管理單位應設置收納款項收據
        領用記錄卡,並不定期抽查,作成紀錄備查。

第十章   出納帳表
五十八、出納管理單位應置備下列各項簿籍(其格式詳如附件):
      (一)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納款項,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出
            或收支結存各項簿籍。
      (二)零用金備查簿,備登零用金支付、結報撥還。
      (三)存庫保管品備查簿,備登存庫保管各類有價證券、票據、保
            管品等之明細,以記載其收存及發還之原始記錄。
      (四)現金暫記簿,備登每日結算終了後之收支款項,次日再補行
            正式登帳。
      (五)傳票遞送簿,備登收支及現金轉帳傳票、付款憑單移送時間
            之登載。
      (六)其他備查簿,視業務繁簡需要設置,如銀行往來簿、支票簽
            用印登記簿、送金簿等。

五十九、前點簿籍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簿籍,應
        妥善保管。

六十、經辦出納管理人員,於執行出納事務時,應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並
      按日結計清楚,不得稽延,相關憑證應於次日前送會計單位據以入
      帳。

六十一、出納管理單位,除領用之額定零用金,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
        外,並斟酌需要,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
        同公庫或銀行對帳單及存款分析表,送會計單位核對,併同會計
        報告轉報。其他出納報表,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六十二、出納管理單位為辦理收支有關事項,應備具如下書表(其格示詳
        如附件):
      (一)保管品月報表。
      (二)銀行(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
      (三)零用金支用清單。
      (四)現金結存(日報)表。
      (五)收納款項收據(含紀錄卡)。
      (六)委託金融機構代存員工帳戶明細表。

第十一章   出納業務之檢核
六十三、出納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二)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
            據抵現情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
      (三)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迅速。
      (四)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是否與帳面相符,有無
            超過有效期間。
      (五)各種帳簿表式,是否齊全,相關紀錄有否翔實完備。
      (六)收付款項,是否隨時登帳及依規定辦理繳庫。
      (七)暫收款、收據貼印花及保管時間,是否能遵照規定辦理。
      (八)零用金支付之每案金額有無超過一定金額,保管是否妥善,
            有無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結存數與未報銷單據金額之總
            額,是否與零用金之金額相符。
      (九)收納之各項收入,有無依照規定使用收納款項收據。
      (十)收納款項收據之管控是否良善。
      (十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出納有無依照規定程
              序處理,有無隨時登記,其實際結存金額與帳面結存是否
              相符。
      (十二)公庫或金融機構所送存款之對帳單有無與存款帳戶結存數
              核對,如有差額,出納管理單位有無編製「存款差額解釋
              表」,並查明其發生原因是否正當。
      (十三)出納管理人員有無任相同工作六年以上之情形,休假代理
              制度有無貫徹實施。
[附件參見花蓮縣政府公報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冬字第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