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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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建立出納管理制度,依公開、透明作業程序,提昇出納管理效
能及服務品質,加速公款支付,確保公款之安全,特依據事務管理規
則第六十二條之三訂定本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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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手冊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
等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管理上項出納事
務之單位為出納管理單位;出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
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登記、編製之人員。主
辦出納係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前項出納管
理人員辦理事項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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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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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收支款項,收入部分,以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支出部分,
除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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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納管理人員應根據會計憑證,辦理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
管品等之收付、移轉、登記及財產契據之存管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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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納管理人員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契據等不得挪
用或作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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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納管理人員收納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使用收納
款項收據,並設置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及時通知會計單位編製會計
憑證入帳。
前項收納款項收據,除經手人簽章外,並應由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
機關首長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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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府核定之額定零用金限額內,簽奉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備作零
星事項之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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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額定零用金動支事項及款額之支出,由出納管理人員根據核准文
件憑證在額定零用金內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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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納管理人員接到應付款單據後,應恪遵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
意事項規定之時限辦理,不得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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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出納管理人員收納之各種款項、
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應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最
長不得逾五日。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自行保管及收納之各種款項、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在
經收及依法保管期間,遇有損失時,應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
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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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專戶存管款項存款之支票,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暨主辦出納簽
章,上述人員均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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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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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保險櫃,應放置於乾燥處所,並儘量靠近出納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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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險櫃門鍵應牢固、櫃壁應堅實、密碼盤應採複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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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保險櫃應不定期變更密碼,關閉時,應隨時注意迴轉密碼,關閉上
鎖,鑰匙應隨身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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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保險櫃內不得代為保管私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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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出納管理人員在工作時間,應儘量避免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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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業務無關人員不得逗留出納作業處所或翻閱各種公文、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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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出納管理人員解領款項,應親自辦理,並視需要加派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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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出納管理人員對於有關單據,應妥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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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當日收付應於當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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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出納管理單位得採櫃檯化方式辦理收付,並力求程序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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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出納管理單位日常收納事項較多者,得依規定洽請代理公庫銀行
派員在本機關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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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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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收入款項可由繳款人直接向公庫或金融機構繳納者,以不由出納
管理人員收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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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收款作業:
(一)出納管理人員收到主計室開具之收入傳票,應即通知繳款人
繳納。收受時,務須當面清點,並及時登記備查簿,如數解
庫,並將回單移送主計室登帳。
(二)出納管理人員對依法令規定應收納之款項,得先行收納並開
立收據,於當日或翌日上午前送主計室補開收入傳票入帳。
(三)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
金額、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四)委託銀行代收票據,應先登入備忘簿,俟銀行通知後,再行
列收。如有延誤,應即洽詢。
(五)款項收妥後,即在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
人私章。
(六)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等,應記入現金暫記簿,次日再
補行正式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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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應切實分別清點檢查。現金之點數、偽鈔
辨別、塗改、破損、水漬等之鑑別方法如下:
(一)現金點收方法可分大點與小點:
1.大點者謂鈔票十小紮(一小紮一百張)捆成一大紮之後再
點明有無十小紮。
2.小點者謂點算一百張、五十張或零碎之鈔的方法,一小紮
有一百張、五十張兩種。
3.點法有二種:
(1)開扇形點(三、二。二、三。五、五等)法,鈔票展開
扇形而點算。
(2)夾指間法,即夾於指間一張一張點算之方法,夾指間方
法可兼鑑定鈔票之真偽、塗改、破損等。用兩法各點一
次無誤時,用紙條每一百張或五十張捆一紮後,點算者
蓋章於紙條上。
另金屬輔幣點法,用手持有洞板即板內劃分五十洞,其每個
洞與金屬輔幣同規格大小,每個輔幣可以進一洞,各洞填滿
時點明有無空洞或二個重覆,而後分二十五個包裝圓椎形或
一千個盛一布袋。
(二)偽鈔辨別法:
1.鈔票上是否具有經印製發行單位公告之鈔票防偽特徵。
2.發現有偽鈔在市面出現時,應驗明與真鈔不同之處而特別
注意。
3.未發現有偽鈔前應注意下列可疑之點:
(1)鈔票紙質(新鈔舊鈔)有無差異。
(2)鈔票之色及圖有無差異。
(3)發行鈔票銀行票面相關印鑑之大小有無差異。
(4)印刷之鮮明色澤等。
(三)塗改:鈔票上塗改係指在鈔票上畫種種字樣、圖樣或亂畫之
謂。此種鈔票應不予收受。
(四)破損:鈔票因用久致陳舊破損,其破損程度超過四分之一者
不予收受。
(五)水漬:鈔票因不慎落水,致不能辨別真偽時,不予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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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經收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
應即依法究辦,如未查究,其損失應由經收人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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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收納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律使用收納款項統一收
據,按編號順序領用,另設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並依照各聯別
規定分別辦理。如因填寫錯誤,應即辦理銷號手續。已使用之收
據及收款書存根聯,應依類別加裝封面,按號次裝訂成冊妥慎保
留,以備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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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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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可直接以票據、匯撥或劃撥方式支付債權人者,以不由出納管理
單位支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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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收到主計室編製之支出傳票,應即簽發「公庫專戶存款支票」,通
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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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辦理付款時,應檢核所附憑證,是否與支出傳票及印鑑相符。如
需取具收據或發票者,應注意合於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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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領款人出具之收據、統一發票或收款證明,應於支付後,附於支
出傳票之後,並於傳票附件欄註明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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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在專戶存管款項內支付之款項,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並劃線,
十萬元以上者並應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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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簽發支票除應根據合法之會計憑證外,並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簽發支票時,應注意存款餘額。
(二)金額數字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末尾應加一「整」字。
(三)支票上應填明日期及與付款憑證相符之受款人姓名或公司行
號名稱。
(四)簽發支票之號碼帳號等,應於傳票上註明。
(五)簽發支票如有錯誤應即作廢,並加蓋「作廢」字樣,重新簽
發,不得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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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出納管理人員於支付現金時,應請收款人當面清點,離去後如有
短少,概由收款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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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款項付訖後,即在傳票上加蓋付訖日期戳記及經付人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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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匯寄附屬單位或其他機關之款項,應斟酌實際情形,分別電匯、
信匯或票匯,以向金融機構匯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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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支付款項,須由金融機構匯寄者,應洽主計室在傳票上註明匯往
地點及受款人名稱,即日匯出,並將匯款憑證附入原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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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薪津、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公提部分、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及不
休假加班費等,須先經相關單位統一造具清冊付款案件之出納作
業如次:
(一)建立資料:
1.依據人事或相關單位之通知或依權責調查後,建立及更新
出納基本資料檔案。
2.通知員工在機關委託之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據以輸入電腦
建立資料檔,俾辦理劃撥入帳。
(二)辦理付款轉帳存款作業程序:
1.薪津、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公提部分、年終獎金、考績獎
金及不休假加班費等,須先經相關單位統一造具清冊送請
相關單位審查核可後,由主計室簽開「付款憑單」(員工
薪津部分須於發薪前七日)遞送本府財政局支付課,並由
出納管理人員適時將相關轉帳媒體資料送金融機構。
2.本府財政局支付課接單後,將支付之款項(薪津須於三日
前)全數撥入本府指定之受託金融機構。各受託之金融機
構,應依約定日期,將款項劃撥入員工帳戶。
3.出納管理人員於發放上述各項費用款項時(薪津須於每月
發薪日前三天),按立帳之金融機構填造委託金融機構代
存員工帳戶明細表各一式三份送交該金融機構。(送交日
遇星期六、日提前於星期五送交)。
4.出納管理人員於各項費用轉帳劃撥後,應通知各受款人(
含電子郵件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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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各項費用之扣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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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員工薪津之扣繳項目:員工薪津內扣繳之各種費款,必須依據有關
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始得辦理,現行扣繳項目包括:所得稅
、公保、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健保費、福利互助金、公教住宅貸款
、消費性貸款、公教存款、小額及急難貸款、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自提部分及其他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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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各項費用之扣繳作業:
(一)公保費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每月十五日前持人事單位編製
之繳納保險費清單,赴代收金融機構繳納。
(二)健保費:每月十日前持健保局寄送之繳款單,赴代收金融機
構繳納。
(三)公教人員福利互助金:每月十五日前根據人事單位編製之繳
納清單赴金融機構繳納。
(四)薪資所得稅:每月十日前填製薪資所得扣繳稅款繳款書赴金
融機構繳納。
(五)消費性貸款:於各該貸款金融機構規定期限內繳納。
(六)公教住宅購屋貸款:於各該貸款金融機構規定期限內繳納。
(七)優惠存款:每月發薪日前三天填製優惠存款轉帳明細表一式
二份及磁片,隨同薪資存款轉帳明細表遞送金融機構,於發
薪當日,由金融機構主動轉入各員工存款帳戶。
(八)小額及急難貸款:於各該貸款金融機構規定期限內繳納。
(九)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自提部分:每月五日前填製存款單,赴
金融機構繳納。
(十)所得稅:出納管理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
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
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十一)其他:依其他法令規定赴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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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零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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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零用金係因應緊急及各項零星支付而設置,其作業程序如次:
(一)零用金之申請:年度開始,本府出納管理單位應參酌實際情
形在核定零用金額度內,填具借款申請單陳奉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核准後,提取定額現金,指定專人經管,備作緊急及
零星支用。
(二)本府各項零星採購、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短程車資、
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支出之費用,其金額
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由零用金支付。其原始憑證(發票或
收據)應由經辦人員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上,檢附經會
相關權責單位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之原始憑證,向管
理零用金之出納管理人員領取。
(三)零用金支付後,出納管理人員應將支出憑證予以編號加蓋付
訖日期章戳,隨時逐筆登入零用金備查簿,於支付相當數額
時,按類別整理歸類,填具零用金支用清單,連同支出憑證
,經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人核章後,送主計室審核,依規定程
序撥還。
(四)會計年度終了時,額定零用金之處理,依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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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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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傳票執行
,收付人員執行後,應於傳票上簽章以示完成收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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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除需於當日發
還者外,應依照公庫保管品有關規定送存公庫或代理公庫機關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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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出納管理單位經收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契據等,應逐案編註收管案號,
並就其性質相同者,分類登入記錄簿。
(二)金銀條塊、外幣應慎重鑑定,細心清點,分別存放。其不能
一一清點或無法鑑別者,應由原經辦單位或經手人,加註簽
封,以明責任。
(三)本票及國內外之支票、匯票等,除應詳細登記來源、票號、
抬頭、用途、幣別、金額、出票及兌付處所等。
(四)公債、股票、庫券、儲蓄券等有價證券應按類別、戶名、品
名、數量、金額、號碼,詳細登記之。
(五)本府公債、庫券、儲蓄券等應注意還本付息日期,辦理領取
手續,並通知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六)應注意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到期日或有效期限,
按期通知經管業務單位,辦理展延、退回。
(七)存庫之保管品,應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並按月編
造保管品報告表送主計室以備查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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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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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為應採購作業需要,出納管理單位得於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以機
關名義開設機關專戶,供廠商以劃撥入帳方式繳納押標金、保證
金及保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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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為應採購業務需要,出納管理單位得設招標專用收據,其格式及
收據之管理同收納款項收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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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出納管理單位應依傳票或招標須知規定,收取押標金、開立收據
。退還時,應循招標須知及一般付款程序辦理。對得標廠商持原
繳納押標金之收據,換取履約保證金之收據時,出納管理單位應
即於收回之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已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並於廠
商辦理補繳或退還差額程序後,始開立收取履約保證金收據交付
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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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出納管理單位辦理押標金、保證金之收付,應依據會計單位編製
之傳票執行,保固金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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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出納管理單位應隨時注意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有效期限,隨
時通知採購單位及會計單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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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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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出納款項收據套印機關印信、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主辦出納,
應由會計單位、政風單位派員會同監印,印妥後由出納管理單位
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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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設置收納款項收據記錄卡,隨時記錄使
用情形,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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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已使用之收納款項收據,第一聯送會計單位列帳,第二聯由出納
管理單位存查,。第三聯交繳款人收執,第四聯由使用單位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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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出納管理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
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三年,屆滿三年
後,陳經審計機關同意得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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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收納款項之收入收據,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按編號順序開立,不得
跳號。當日收入,原則上應於次日前結算,按帳戶填製繳款書解
繳公庫,但積存金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至遲五日解繳一次,繳
款清單連同收據第一聯於次日上午送會計單位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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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彙解各項收入款項時,應將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填入收款明細表
內,送會計單位補製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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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為加強收納款項收據之管制,出納管理單位應設置收納款項收據
領用記錄卡,並不定期抽查,作成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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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出納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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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出納管理單位應置備下列各項簿籍(其格式詳如附件):
(一)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納款項,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出
或收支結存各項簿籍。
(二)零用金備查簿,備登零用金支付、結報撥還。
(三)存庫保管品備查簿,備登存庫保管各類有價證券、票據、保
管品等之明細,以記載其收存及發還之原始記錄。
(四)現金暫記簿,備登每日結算終了後之收支款項,次日再補行
正式登帳。
(五)傳票遞送簿,備登收支及現金轉帳傳票、付款憑單移送時間
之登載。
(六)其他備查簿,視業務繁簡需要設置,如銀行往來簿、支票簽
用印登記簿、送金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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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前點簿籍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簿籍,應
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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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經辦出納管理人員,於執行出納事務時,應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並
按日結計清楚,不得稽延,相關憑證應於次日前送會計單位據以入
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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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出納管理單位,除領用之額定零用金,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
外,並斟酌需要,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
同公庫或銀行對帳單及存款分析表,送會計單位核對,併同會計
報告轉報。其他出納報表,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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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出納管理單位為辦理收支有關事項,應備具如下書表(其格示詳
如附件):
(一)保管品月報表。
(二)銀行(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
(三)零用金支用清單。
(四)現金結存(日報)表。
(五)收納款項收據(含紀錄卡)。
(六)委託金融機構代存員工帳戶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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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出納業務之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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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出納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二)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
據抵現情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
(三)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迅速。
(四)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是否與帳面相符,有無
超過有效期間。
(五)各種帳簿表式,是否齊全,相關紀錄有否翔實完備。
(六)收付款項,是否隨時登帳及依規定辦理繳庫。
(七)暫收款、收據貼印花及保管時間,是否能遵照規定辦理。
(八)零用金支付之每案金額有無超過一定金額,保管是否妥善,
有無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結存數與未報銷單據金額之總
額,是否與零用金之金額相符。
(九)收納之各項收入,有無依照規定使用收納款項收據。
(十)收納款項收據之管控是否良善。
(十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出納有無依照規定程
序處理,有無隨時登記,其實際結存金額與帳面結存是否
相符。
(十二)公庫或金融機構所送存款之對帳單有無與存款帳戶結存數
核對,如有差額,出納管理單位有無編製「存款差額解釋
表」,並查明其發生原因是否正當。
(十三)出納管理人員有無任相同工作六年以上之情形,休假代理
制度有無貫徹實施。
[附件參見花蓮縣政府公報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冬字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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