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警察官職稱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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