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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課長、主任、秘書、局員、股長、督察員、 課員、調查員、巡官、技士、技佐、警務佐、巡佐、警員、辦事員及書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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