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組員、巡官、警務佐、
  巡佐、警員及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及檢查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及警員。
  前項所稱所長由警正組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巡
  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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