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組員、巡官、警務佐、 巡佐、警員及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及檢查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及警員。 前項所稱所長由警正組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巡 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