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歲出預算分配之編造,依據「預算法」及
「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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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配預算應按歲出法定預算辦理分配,歲出預算分配數及未分配數(
含專案動支數)合計應與法定預算數相符,並配合預算編列,分配至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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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位預算內,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資本支出應衡酌
緩急,按計畫實施進度,並配合財政收支狀況,適時核實分配;經常
支出應依實際需要核實分配於實際支付月份,如因分配不當致計畫之
執行受阻或執行進度落後,經審計室提請改進者,均由各該計畫承辦
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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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 102年度總預算列未分配數(含專案動支數)項目如下:
(一)計畫型補助款及縣配合款。
(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三)收支對列項目。
以上俟補助款撥入或指定用途歲入之收入解繳縣庫後再行辦理修
正分配預算事宜,並於簽辦時加會財政處確認款項是否繳庫以利
縣庫調度。
(四)各機關單位(不含二級機關)縣負擔業務費就消耗性經費(如活
動費、文具紙張、印刷費、誤餐費、參訪、觀摩等支出)凍結一
成經費、獎補助費扣除法律義務支出者外,控留凍結一成經費,
該凍結經費除分配經費已不足支用,於11月後報經本府核准辦理
修正分配預算事宜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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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單位辦理歲出分配預算除未分配數項目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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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變更原訂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
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得提前分配或修改全
年度未分配數,不得往後修正分配),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出具
體資料及理由,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預算與計畫配合表(並於
表上註明「第X次修改」字樣及修改原因金額),送本府主計處
核辦;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不再調整。
(二)為配合劃帳發薪作業,正式人員人事費請依實際需要自行核算辦
理分配:
1.各機關單位:
1 月:分配 1月份、 2月份薪資、考績獎金、年終加發獎金。
2 月至11月:各分配 1個月份薪資。
12月:不休假加班費。
2.各高中、國民中小學:(附屬單位預算)
1 月:分配 1月份、 2月份薪資、行政人員考績獎金、年終加
發獎金。
9 月:教師考績獎金。
2 月至11月:各分配 1個月份薪資。
鐘點費及代課薪資依實際需要分配於各該月份。
(三)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車輛經費,不得分配於舊車使用年限屆滿
月份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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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預算編送歲出預算分配表及預算與計畫配合表各 7份(本府各
處 8份,免編預算分配表)、以A4 規格繕打並分別加封面(本府各
處免附封面)裝訂成冊蓋妥機關印信,送本府核定後依法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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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含教育處、體育場及家庭教育中心)由本府教育
處編送主計處帳務科,本府各單位編送主計處各審核人員,府外各機
關(各戶政事務所請民政處彙整)編送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最後由本
府主計處歲計科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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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附屬單位預算應將第 1期收支估計表及計畫實施估計明細表(全年
分 2期,每半年為 1期),以A4 規格繕打 7份,分別加封面裝訂成
冊,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核定後轉請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核辦;修正分
配編送及核定程序同分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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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歲出預算分配之其餘相關注意事項,請參照「縣(市)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及「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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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注意事項自 102年 1月 1日實施,同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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