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 定。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一、縣(市)單位預算之執行,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