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102年度歲出預算分配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花蓮縣政府府主歲字第 1010234486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102年1月1日實施(同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主計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縣 102年度總預算列未分配數(含專案動支數)項目如下:
  (一)計畫型補助款及縣配合款。
  (二)中央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
  (三)收支對列項目。
        以上俟補助款撥入或指定用途歲入之收入解繳縣庫後再行辦理修
        正分配預算事宜,並於簽辦時加會財政處確認款項是否繳庫以利
        縣庫調度。
  (四)各機關單位(不含二級機關)縣負擔業務費就消耗性經費(如活
        動費、文具紙張、印刷費、誤餐費、參訪、觀摩等支出)凍結一
        成經費、獎補助費扣除法律義務支出者外,控留凍結一成經費,
        該凍結經費除分配經費已不足支用,於11月後報經本府核准辦理
        修正分配預算事宜始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