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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停車收費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專任組員以臨時約用人員僱用,並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 前項臨時約用人員其遴用、待遇、差假及管理考核等權益事項,依花蓮 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臨時約用人員僱用要點辦理,並明訂於契約內容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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