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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規則減徵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自完成登錄之當年(期)起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稅:自完成登錄之當月份起減徵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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