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每日上午六時前及晚間十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及
  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但年節、特殊節慶或經本府公告之日期,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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