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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每日上午六時前及晚間十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及 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但年節、特殊節慶或經本府公告之日期,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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