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經向本
  府申請許可者,得依許可內容施放之。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日七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
  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
  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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