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經向本 府申請許可者,得依許可內容施放之。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日七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 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 可文件後,始得為之。